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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贿是要数罪并罚吗

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始接受贿赂时会非常谨慎,通常是用小礼物或现金。然而,随着腐败的深入,贿赂的数量和金额将会增加。那么,多次受贿会数罪并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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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受贿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多次受贿不适用数罪并罚。而是以数次受贿的数额加起来作为量刑标准。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某于2010年至2014年任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校长期间,利用主管和负责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修建综合楼工程和食堂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陈某现金50000元,并为陈某成功中标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修建综合楼工程和食堂工程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年底,陈某得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将建设综合楼,为承建该项目工程,便挂靠宣恩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陈某请时任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校长的被告人谭某帮忙在该项目工程招标过程中运作。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谭某与其安排准备参与该项目工程评标的教师张某、周某一同到巴东县城,入住陈某事先安排好的巴东县xx宾馆,并允许陈某在被告人谭某入住的巴东县xx宾馆房间里给准备参与评分的业主代表张某、周某传授评分规则,同时被告人谭某告知张某、周某在招标评分过程中关照陈某挂靠的宣恩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该公司打高分。2012年6月19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综合楼项目开标,宣恩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分中标。当天下午,陈某为感谢被告人谭某,在巴东县xx宾馆的房间里送给被告人谭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3年12月左右,陈某得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将修建学生食堂,为承建该项目工程,挂靠恩施自治州d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陈某请被告人谭某帮忙运作。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谭某与其安排准备参与该项目工程评标的教师张某、雷某一同到巴东县城,入住陈某事先安排好的巴东县ZN宾馆,并允许陈某在被告人谭某入住的巴东县ZN宾馆房间里传授张某和雷某评分规则,同时被告人谭某要求张某和雷某在评分中关照陈某挂靠的恩施自治州d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该公司打高分。2013年12月23日,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食堂项目开标,恩施自治州d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分中标。当天下午,陈某为感谢被告人谭某在巴东县ZN的房间里送给被告人谭某人民币2000元和2条芙蓉王牌香烟。

3、2014年3月左右,被告人谭某到巴东县城办事,陈某便邀约其到巴东县ZN宾馆棋牌室打牌,被告人谭某以打牌现金不足为由,找陈某借人民币10000元,当晚被告人谭某输掉10000多元,遂又以第二天办事没钱为由,再次向陈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尔后,被告人谭某因其在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学生食堂的招标中对陈某给予了帮助,一直未归还陈某借款18000元,陈某亦以被告人谭某为其在巴东县清太坪镇xx小学学生食堂的招标中给予帮助,一直未追偿。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谭某到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向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谭某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追缴)。

【法律分析】

被告人谭某在任巴东县清太坪镇MZ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某在向陈某借款18000元后以在巴东县清太坪镇MZ小学学生食堂的招标中对陈某给予了帮助为由有能力偿还而未偿还,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受贿。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有自首和全部退赃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虽已构成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重复受贿不适用数罪并罚,受贿罪是数额犯。重复受贿会将受贿数额累加合并成一个总额,用于量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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